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需要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园林、户外广告设施等其他单位处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处理。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