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