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