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