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进行电影、电视、广告摄制或者进行商业宣传、销售活动,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