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轨道交通具有公益属性,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便捷、服务公众的原则。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