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