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