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落实卫生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等轨道交通公共场所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噪声、卫生状况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