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落实卫生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等轨道交通公共场所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噪声、卫生状况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