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保障乘客权利:(一)在进出站、乘车过程中,为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者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二)按照相关规范在车站设置场所或者设施,为母婴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三)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等必要的救护设施;(四)及时公告招领乘客遗失的物品;(五)运营服务规范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