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保障乘客权利:

(一)在进出站、乘车过程中,为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者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范在车站设置场所或者设施,为母婴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等必要的救护设施;

(四)及时公告招领乘客遗失的物品;

(五)运营服务规范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