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除必需的交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水利、人防等公共工程和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建设工程外,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