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站点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