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轨道交通的地下空间、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应当与周边建筑、环境整体设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建筑结合建设的,周边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