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权部门,接受移交的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执法单位需要进入住宅小区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