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申请或者未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