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年度计划,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综合环境。整治改造完成后,应当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住宅小区内的卫生、绿化、治安、房屋维修等管理,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推行物业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物业费。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