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督促其规范运作。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