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督促其规范运作。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