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未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