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