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需要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