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