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名城实行全域保护,其中历史城区为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并设立标识,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