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名城的主要保护对象为:(一)上街历史文化街区、下街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二)茶马古道漾濞段、博南古道遗址、云龙桥、下街清真寺等文物保护单位;(三)文殊院、老君殿、望江楼、上街清真寺等历史建筑;(四)彝族刺绣、彝族打歌、大刀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五)来龙巷、平政巷、文化巷、周家巷、汪家巷等;(六)木瓜井、云龙桥大叶榕等古井、古树名木;(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