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主管部门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