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以及色彩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修缮,应当按照存真复貌、修旧如旧的原则,维持原有建筑的构件以及装饰件,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