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应当由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