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一)从水厂出水口至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贸易结算水表的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贸易结算水表之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三)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四)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五)供水企业和用户对供水设施产权和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