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