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从水厂出水口至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贸易结算水表的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

(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贸易结算水表之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供水企业和用户对供水设施产权和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