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协商采取措施,并报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