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