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七日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城市供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