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公共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有关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就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