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乘客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投诉。乘客投诉应当自权益被侵犯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车辆牌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被侵权的证据。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对投诉人个人信息保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