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被投诉的,应当接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