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森林、草原、水资源、野生动植物、湿地、地质遗迹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破坏自然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