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秦岭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观赏和其他特殊价值的地质遗迹,地质遗迹保护区(点)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地质遗迹不受破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