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封育保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种草、水土保持、河湖整治、迁地保护、人工影响天气,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禁猎(渔、采)区,规定禁猎(渔、采)期等措施,维护和改善秦岭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