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场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明确天然林保护责任区,促进秦岭植物资源持续增长。国家划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