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