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