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