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秦岭范围外围应当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