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十一条有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各类规划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实行多规合一。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