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十三条有效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