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十九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园林绿化、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四)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由设施的使用人负责运营维护。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