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园林绿化、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

(四)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由设施的使用人负责运营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