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渗井等措施,提高对雨水的滞蓄、渗透和净化能力;

(二)道路、广场、停车场建设,路面应当高于绿化带,使雨水径流能够自然流向绿化带,增强绿地对雨水的吸纳;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除消纳自身雨水外,应当统筹考虑周边雨水径流的消纳,降低区域积水风险;

(四)工业厂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五)其他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