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