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新建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以目标为导向,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持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已建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排水管网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因地制宜,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污混错接、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