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